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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程序
一、申请范围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向自治区统计局提出。其他情形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
二、申请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需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交《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新疆统计信息网www.xjtj.gov.cn”下载,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提交的每项一式三份,每份按规定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收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830002。
2、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收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3、申请机构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批准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四、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自治区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申请材料,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文件。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必须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年度)
调查机构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新统涉外证字第_____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注:所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都必须建立包括市场调查项目和社会调查项目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调查项目问卷、调查项目合同复印件。涉外调查业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表(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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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需标注批准文号) |
调查内容 |
调查范围 |
委托或合作单位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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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调查问卷一份
2、合同复印件一份
3.此表可从“新疆统计信息网www.xjtj.gov.cn”下载,格式、内容、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表(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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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查内容 |
调查范围 |
委托或合作单位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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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调查问卷一份
2、合同复印件一份
3.此表可从“新疆统计信息网www.xjtj.gov.cn”下载,格式、内容、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编号:新统涉外证字第____号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 电话: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须提交此表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纸介质)一式三份。
涉外调查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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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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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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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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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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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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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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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⑴内资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 (3)中外合作企业 (4)与港澳台合资企业 (5)与港澳台合作企业 (6)事业单位
(7)社会团体 (8)其他 (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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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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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合作调查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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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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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国 籍、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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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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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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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⑴外国组织
⑵外国个人 ⑶港澳台组织 ⑷港澳台个人 ⑸国际组织 ⑹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 ⑺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⑻其他外国组织在华分支机构 ⑼其他外国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⑽国际组织在华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⑾港澳台企业驻内地分支机构 ⑿港澳台企业驻内地常驻代表机构
⒀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内地机构 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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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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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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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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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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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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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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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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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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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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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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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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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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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性质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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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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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施机构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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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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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资料及
相关研究成果的提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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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资料及
相关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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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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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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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一、涉外调查机构向自治区统计局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均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此表一式三份,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此表可从“新疆统计信息网 www.xjtj.gov.cn”下载,格式、内容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三、涉外调查机构基本情况:“机构类型”请在正确的选项下划勾。“经营业务范围”请按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内容填写。
四、委托或合作调查方基本情况:调查项目如为非委托或非合作调查,此栏目不填写;如委托方或合作方为个人,按括号中内容填写。“类型”请在正确的选项下划勾。
五、调查项目基本情况:请按调查方案简要填写。“调查目的”和“调查内容”要明确。“调查范围”至少要填写到城市或县。“调查对象性质及数量”要填写调查什么性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数量有多少。“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观察、访问调查(如街头访问、入户访问、电话访问)、集体访谈(如座谈会)、问卷调查(如报刊问卷、邮寄问卷、送发问卷、访问问卷、网上问卷)等方法。“调查实施机构或个人”要填写是申请机构直接调查还是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调查。“调查实施时间”是指从实际调查开始到调查结束的时间,不包括准备阶段、数据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阶段。“调查资料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提供方式”包括提供原始数据或记录、汇总结果、研究报告等形式。“调查资料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要填写是对外公布、发表,还是用于内部分析研究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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